我院始终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教育与挽救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惩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分子,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2010年上半年,我院共依法受理侵害妇女儿童的案件6件,审结4件,依法惩处罪犯6人,有力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提高刑事审判人员维权意识。对刑事审判庭人员,采取以培代训的方法,针对妇女、儿童的心理、生理等特点,组织开展对妇女、儿童心理、生理学和教育学、婚姻家庭学、犯罪学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邀请专家指导审判人员在办理此类涉及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时应如何处理,使刑庭人员掌握维权知识和技巧,不断提高维权审判工作的质量。
二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好青少年维权。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的情况,该院抽调业务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善于做青少年工作的同志,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审中采取圆桌审判的方式,寓教于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和抵触心理,达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和监督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挽救、帮教活动。
三是明确打击重点,坚持依法从重原则,确保对侵害妇女儿童案件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强奸、奸淫幼女、拐卖妇女、侮辱妇女、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以及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保证案件快审快结,对于强奸、流氓、拐卖妇女、绑架妇女等严重犯罪分子,具有法律上的从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判处,涉及到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力争同案同结,不因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而延误整个案件的审理。
四是强化审判过程指导,提高妇女诉讼能力。强化庭前指导,提高女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强化庭审指导,提高女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能力。对于当事人无权收集和无力收集的证据,由法院依职权收集,并交双方当事人质证,根据质证情况予以判决,通过诉讼指导,使广大妇女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诉讼中举证、质证的能力,依法保护妇女诉讼的合法权益。
五是充分保障女性罪犯、未成年人罪犯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及妇女隐私、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性、未成年人罪犯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证他们的辩护权。同时,对于刑事审判中的女性犯罪案件,采取人性化的审理方式。在审判工作中办案法官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准确掌握犯罪原因,正确分析犯罪心理,慎重判处女性罪犯,将严格执法与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