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清丰县法院马庄桥家事法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婚姻纠纷,为一段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较多且无法查清的再婚积怨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登记结婚,原告带婚前生育女孩刘某,被告带婚前生育男孩孙某某四人重组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营有方,积累了一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因为二人没有共同的子女导致夫妻感情并不牢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在一次争吵后,原告于2017年农历10月离开被告家,至此未归。原告于2018年3月、2018年9月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虽经法官和被告本人多次劝说,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无和好意愿。
原告于2019年5月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查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在此次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辩称不同意离婚,其本意并不在于是否和原告能否和好共同生活,而是双方有难以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承办法官多次开展背对背调解,认识到在这长久的拉锯战中,夫妻双方的精神和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虽然根据庭审情况,原被告仍然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但是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不在,如果此次不能妥善处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将会对原被告的感情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原告再次起诉,很可能会出现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恐将更加困难。
承办法官在庭审后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多次组织庭后调解,积极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提醒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积攒下来的家业,被告说原告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于法无据,又告知原告虽然两人夫妻感情不在,但不应为了钱使得双方最终成为仇人,如坚持走评估程序对双方经济上都是损失。在李法官的开导下,原、被告的态度也渐渐缓和了下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100000元这一调解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给付折价款,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