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清丰县法院马村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马某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某甲利息6000元,就借款本金达成调解。
原告起诉被告借款,被告到庭领取起诉状等法律文书。领取文书时,聂法官了解到原、被告之间的诉争是因一根梁。被告说自己开预制厂,原告盖房子要用他厂两根梁。因自己将第一根梁送至原告房子时吊车出现问题,梁断了,原告就使用了另外一个厂子的梁。现剩余一根梁被告已按照原告要求做好了,被告就要求原告给他梁钱,原告让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二人未达成一直意见,遂产生纠纷。聂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七天后调解该案。
按照预定时间,原、被告到庭。聂法官采取面对面调解,首先问原告案件发生情况,原告说起诉要钱的确因为一根梁,自己没用就不该给钱。经聂法官释法析理,即便原告没有使用房梁,被告已按原告说的标准做出了成品,虽被吊车拉断,房梁无法及时使用,原告也应该分担部分风险。原告听了聂法官的劝说,同意承担部分风险。后聂法官找到被告将情况告知他,被告给聂法官说,这根梁的事儿能这样解决真好,自己借了原告钱当时有利息,但预制厂关停了产生一定经济困难,原告能不能再缓缓。聂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面对面敞开心扉,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将6000元利息付给原告,原告答应缓些时间让被告偿还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