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原本剑拔弩张、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在执行法官温情言语的促和下,消祸端于萌芽,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2009年12月7日,刘某以裴某刑满释放后经常吵闹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双方同意离婚,法院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裴某支付孩子抚养费30305元,刘某返还裴某共同财产20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自动履行了义务,裴某未履行,刘某为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随即传唤了被执行人裴某,其向执行法官倾诉了双方虽有矛盾,但其离婚主因是在其服刑期间申请人作风有问题。既然已经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是一定要给的,希望法院能够分期执行。执行法官又和申请人取得了联系,申请人因孩子看病急需用钱要求被执行人能一次性给付,并且必须在短时间内解决。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多次和被执行人沟通,督促其能够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裴某片面认为法院多次前往找他皆源于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这样做是逼迫自己。在其消极心态的影响下,被执行人裴某多次前往申请人住处寻衅,并扬言会作出极端行为。执行法官了解后,不敢有丝毫马虎,认识到不化解被执行人的错误认识,不但案件无法执行,还可能会酿出祸端。执行法官从和被执行人的沟通中,感受到被执行人裴某对孩子有隐隐的愧疚之情,便以此为基点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执行法官指出,离婚是双方自愿的,不要对离婚原因做揣测性评价,这样对别人不负责,对孩子也不负责,目前申请之所以要求那么急,也是为孩子看病之用,父母之间的感情问题,切不可成为孩子的负担。一切为孩子似乎触动了被执行人裴某,也使裴某认识到自己为了出气而忽略了孩子的感受,遂答应一次性履行完毕。但其刚出狱,没什么钱,只能把申请人返还给他的20000元先给了对方,看看对方能不能接受,孩子以后其还会管。执行法官把这一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希望申请人能够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申请人同意和解,双方随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