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被告由调解之前的怒目对视变为调解之后的面带笑容,该案因调解结案不仅节约了审判资源,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期间,而且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17年1月3日,被告刘某某在某工地驾驶推土机作业时,将正在指挥其他车辆的原告刘某碾压至伤,原告随即在濮阳市人民医院、濮阳尚慈中医医院、濮阳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故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了解到原被告系同村,且平时关系不错,被告对原告的伤情表示同情,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认为原告本人也应担一部分责任,原告的赔偿数额过高,要求从新鉴定。原告也认可和被告的关系,承认被告已经赔偿原告部分医疗费,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承办法官通过近4个小时单独和共同向原被告面对面、背对背拉锯战式的调解工作,最终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赔偿14万元达成调解协议,该纠纷彻底得到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彻底得以维护,双方僵持两年多的关系得以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