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就执结一起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案件,对被执行人刘某处以8000元罚款并将案外人王某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清丰县支行的2.1万元存款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帐上。
2007年,高某与刘某合伙承建清丰县大流乡魏庄村委会办公楼,工程完毕后,刘某私自将部分工程款据为己有,为此高某向该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13000元合伙收益给自己。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某返还高某工程款13000元。判决生效后,经高某多次催讨该款,刘某以各种理由拒付。2008年8月4日,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在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刘某说工程款是其领走的,也应该还给高某,但其现在家庭困难,家中只有必须的生活资料,没有履行能力,并邀执行法官对其家庭进行了查看,要求法院能够暂缓执行。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后反馈给申请执行人高某,征询高某的意见,并通过高某了解刘某的情况。高某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刘某纯粹是撒谎,判决作出后,刘某就把家里有价值的财产转移到其亲戚处了。另外,现在刘某仍然在外进行工程施工,他不可能不具备履行能力。根据这一执行线索,执行法官多方查证到刘某现挂靠在某建设公司从事施工活动,并且每次工程款结算,被执行人刘某要求建设公司将款打至无关第三人王某的账户上。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执行法官约谈王某,王某最终承认自己和刘某是朋友,其开设的账户就是应刘某之请,自己从来没用过那个账户,银行卡现仍在刘某处。执行法官当日交叉传唤被执行人刘某,在铁的事实面前,被执行人刘某仍然心存侥幸,拒不承认这一事实,态度十分强硬。执行法官于是对刘某逃避执行的行为依法对其罚款8000元,并依据王某向法院提供的银行账户号立即到中国农业银行清丰县支行查询存款情况及近期交易清单,交易清单记录显示与法院掌握的证据相吻合,该账户内的5.63万元的存款足以认定是被执行人刘某所有。执行法官当即作出裁定,将标的款及罚款2.1万元予以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