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清丰县法院立案庭法官审理了兰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周某当场履行了货款148500元。
2010年起,原告开始按照被告要求的货物样式、数量向被告供货,因被告拖欠货款,2017年9月开始,原告就不再供货。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尚欠货款148500元,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兰某遂将被告周某起诉至清丰县法院。
接到案件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应原告兰某申请,对被告周某名下的150000元存款进行保全。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也由清丰县法院电子送达至被告周某处,该案定于11月11日正式开庭审理。被告周某因财产被保全,面临逾期还贷风险,自行从西安驱车来到清丰县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告来到清丰县法院后,立案庭承办法官便联系原告,将原被告引导至法官调解室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件情况,掌握当事人矛盾发生的起因,针对双方矛盾,向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辩法析理,分析利害,答复疑问,进行劝解疏导,并给出双方思考的时间。
在双方冷静下来愿意接受调解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以座谈会的方式消除双方当事人对法律认识的偏差,经过几个回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原告当场签订了撤诉申请书,被告当场向原告兰某支付了148500元货款,该买卖合同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