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疫情期间交易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否主张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6 15:08:46


    随着复工复产正常化,在疫情紧张期间暂停的市场交易逐渐走上正轨,但潜在的问题也开始显现。

    春节前,王某通过购房平台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与房主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20年2月1日付款过户。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制,直到现在也没能完成付款,房主丁某以王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提出由于始料不及的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约定,不能算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官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疫情防控措施,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这次疫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也应该注意,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同时也并非所有的情形都可以全部免责。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当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方可解除合同。

    现随着疫情防控成效显著,银行、事业单位已能正常开展业务,人们生活逐渐走向正轨的情形下,疫情防控已不足以成为阻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关键因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丁某以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王某表示愿与丁某另行约定付款过户时间,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丁某最终同意撤回起诉,通过补充合同条款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在我们坚守岗位期间,不断有人通过手机微信、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向我们咨询:由于疫情管控未能依合同按时完成交易,责任在谁、责任如何分担?

    法官提醒:对于此类案件,只有在因疫情原因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有权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当事人的,当事人可以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有权主张免责。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责任编辑:柴红娟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36307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