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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拒绝履行与受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3-16 11:17:02


    在法治意识觉醒的今天,交通肇事后主动承担责任、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者或其家属谅解成为交通肇事者处理事故的主流。

    2018年7月,被告张某驾驶的轻型货车与张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原被告在律师见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赔偿298500元赔偿款,原告向二被告出具书面谅解书,但至今尚有124692.31元未支付。张乙亲属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被告辩称,赔偿协议是在事故责任未定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被告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法官认为,原、被告作为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是在律师的见证下达成的,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尽管是在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所签,但无论从协议内容还是根据社会常识来看,二被告对此应是明知的,显然是为了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而自愿为之。现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无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受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二被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根据,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对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二被告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共同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主动达成和解是处理纠纷的关键,可以缓解双方的抵触情绪,防止事态扩大。但双方在达成赔偿协议时要注意到是否追究肇事者刑事、行政责任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因受害人或其家属放弃追究为要件。协议中约定的民事赔偿部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就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责任编辑:柴红娟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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