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被执行人曹某来到清丰县法院在执行局王法官的见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36万余元执行款,案件顺利执结。
2015年8月,被执行人曹某驾驶“五征”牌三轮汽车沿209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仙庄镇高家村路段时,与高某、王某驾驶的“王牌”二轮电动车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高某、王某受伤分别在濮阳市油田总医院、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医院治疗,经鉴定高某构成一处六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王某也有不同程度损伤。被执行人曹某作为肇事司机及车主,负有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某、王某于2016年1月向清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曹某常年外出务工,经多方寻找一直联系不上,本案终本执行。
2020年2月疫情之间,执行法官了解到曹某可能在老家外出不便,就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村委打听曹某下落,得知其正在老家时便主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恢复执行。经过王法官晓以利害、批评教育,曹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同意履行执行款,经过执行法官积极与执行双方沟通,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