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审理一起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件,判定确认劳动关系。
被告刘某经人介绍到原告某家具公司工作,原告某家具公司未与被告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被告刘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致使左手四根手指被切断。后被告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申请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清丰某家具公司与刘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原告认为被告是其正式员工未经其同意找的临时工,不受原告管理,且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件中,原被告之间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虽主张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包括其所掌握管理的工作人员签到记录等在内的任何证据。被告当庭提交证人证言、录音材料等证据,综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和本案现有证据,可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外,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缴纳社会保险。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若劳动者因工受伤,也不影响其责任的认定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