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时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生活中或碍于人情或出于义气替朋友、亲人做担保最后惹上官司的情况屡屡发生。
某案中,被告黄某以急需资金用于参与某医院检查设备的投资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20万元。因需提供两名本地工作人员做为担保人,黄某找到朋友胡某、高某请求为其做担保,二人碍于情面就随黄某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字,约定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该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合同到期后,黄某未偿还借款本金,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之后,借款人黄某、保证人胡某、高某接到法院传票,要求黄某、胡某、高某连带偿还借款及利息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王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借款义务,被告黄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胡某、高某按保证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案件中,胡某、高某碍于情面,与借款人黄某达成保证约定,帮助黄某顺利收到借款款项,却没有预想到朋友逾期不还款的后果,结果给自己惹来麻烦。生活中,因替人担保结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导致担保人被银行冻结账户、工资定期被划走的案例也是非常普遍。
清丰县法院提醒您:担保有风险,谨慎第一条。要认清担保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千万不要因人情轻易在担保人处签字。如若遇到不得不给人做担保的情况,要对借款人经济实力、个人征信情况、借款用途多考量一分;同时也可对担保方式作出约定,尽量争取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最大限度的降低自己可能承担的担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