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在订立借款协议中一般会对借款期限、利率等作出约定,而如何约定本息偿还顺序往往会忽略。现实中,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本息债务时,借贷双方因清偿的是本金还是利息而产生纠纷的情形非常普遍。
2014年1月28日,被告昝某通过案外人史某介绍,向原告王某借款10000元。原告王某书写借条一张,由被告昝某签名。因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原告王某可以催告被告昝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返还借款的,被告昝某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双方均认可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扣第三人史某10000元工资抵销被告昝某借款的事实,但原告王某认为偿还的是借款利息,被告昝某认为偿还的是借款本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借据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借期内利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返还借款的,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抵充。因被告昝某不能举证证明原告王某扣第三人史某10000元工资抵销的具体时间,应当确定工资抵销的具体时间为原告王某自认的时间。经核算,本院最终判定被告昝某还需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500元。
清丰县法院提醒您:本息偿还顺序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当双方未进行约定时,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规定按照先息后本进行处理;在还款时,双方应注意留存相应证据,注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以免双方产生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