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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那些“坑”,一不小心就中招!

  发布时间:2020-04-14 08:02:23


    近日,清丰县法院城关人民法庭法官驳回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What?难道这其中有什么猫腻?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

    2019年9月,被告曹某经人介绍联系租用原告李某挖掘机,在濮阳市华龙区东湖方舟工地施工,截止到10月15日共计租赁费38220元。被告曹某于9月14日支付租金5800元,还剩32420元,之后多次催要未果,遂李某起诉至清丰县法院。由于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有限,只有一张微信转账截图,而且微信名字不是被告的真实姓名,微信转账截图不能够确定就是被告给原告转的钱,需要原、被告当面对质,所以,承办法官对原告李某下达了提供被告有效地址的通知。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曹某住清丰县双庙乡东街,经审查,清丰县双庙乡双庙街村东街查无此人。原告既不能提供曹某的户籍所在地,也不能提供曹某的经常居住地,原告李某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所以承办法官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清丰县法院提醒您:

    起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没有被告地址怎么办?有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责任编辑:尚成成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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