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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法院强制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发布时间:2020-04-29 09:04:07


    4月28日,清丰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2016年7月,被告王某杰驾驶被告张某南所有的“奇瑞”牌小轿车沿清古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清丰县政通大道与金水路交叉口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杨某民受伤,被告王某杰肇事逃逸,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通部门调查认定:被告王某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民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民被送往县中医院抢救,住院31天共支出医疗费11315.03元。2018年1月杨某民将被告人王某杰与张某南起诉至清丰县法院。经调查被告王某杰与张某南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南是肇事车辆车主,被告王某杰是肇事司机,该“奇瑞”牌小轿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王某杰自2015年起在南乐县精神病医院多次住院治疗,2018年至今仍在濮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均被诊断为精神分类症。法院认为张某南作为肇事车主和王某杰的法定监护人,被告王某杰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张某南承担,判决张某南赔偿原告杨某民医疗费等共计21923.15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南多次躲避拒绝履行义务,杨某民无奈于2020年4月初向清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被告张某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并同时对被告张某南的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资金进行了查控,网络资金被冻结严重影响了被告张某南生活质量,迫于法院强大的执行力被告张某南主动联系到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原被告双方在执行法官见证下达成和解,张某南向杨某民履行了执行款。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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