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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藏獒把人咬伤 饲养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07-02 08:22:39


    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2010年5月3日,年仅6岁的原告赵某手里拿着零食,去对门串门,门开着,她径直走了进去,谁知被告赵某某家喂养了一只不到一岁的小藏獒,突然扑到了赵某的身上,咬了她一下,孩子吓得大声的哭。原告的母亲随即赶了过来,立即带孩子去防疫站打狂犬疫苗,共花去医疗费910元。后来原告的母亲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说:“赔钱可以,但以后孩子出现任何情况,无论生死均与被告家无任何关系。”并写了一个保证,让原告的母亲签字。原告的母亲很气愤,认为孩子有什么事,连医生都不敢保证,故不同意签字。     

    事情发生后,孩子受到了惊吓,精神受到了打击,休学一个月。因此原告赵某的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370元。

    这个案件,涉及到少年儿童,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法官本着快审快结,一次调解成功的办案宗旨,定于2010年6月25日开庭。开庭当日,双方都来到了法庭,原告主动提出可以先调解,毕竟是邻居。经法官询问,被告也同意调解。

    在法庭上,被告称孩子被咬后,伤口根本未见流血,只有瘀青。且当时被告马上把狗关了起来,并告知原告的母亲他家的狗已做过防疫了,但为了保险起见,应该给孩子抓紧打狂犬疫苗。被告一直在其家门口等她带孩子打针回来,但当对方拿出医疗单时,觉得医疗费过高,认为不用打血清,但是作为邻居,出于同情,愿意全额赔偿。只是要求原告收到医药费后写下保证,以后孩子有什么事不要再找我们了。原告就是不写,被告方写好让其签字,也不签字。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

    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采用背对背的方法,稳定双方的情绪后,对原告的母亲说:“都是邻居,被告也不是故意所为,再一个你的女儿手上拿着零食,本身也有过错,你作为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一番劝说,原告情绪有所缓和,同意作出让步,说:“我也不是非让被告拿8000多元钱。只是生气,被告家连看一下我们的孩子都没有,还让我们写什么保证,我们让一下,让被告拿1500元。”

    法官问其为什么让其拿1500元,她说:“我女儿在打疫苗期间,我陪了一个月,我的误工费对方得拿出来,护理费、营养费对方得拿吧,我女儿受了惊吓,还得拿精神损失费。”紧接着我们再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请他换位思考:这事搁你身上,你是什么滋味,现在的孩子都是宝贝,用一些好的药品也是可以理解的。让原告方写保证,原告方是一时难以接受。经法官苦口婆心地劝说,最终,原、被告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在我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100元,当庭付清。

责任编辑:hlm    

文章出处:城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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