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宋某诉称,2015年被告濮阳某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路边石,合计款项27600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清丰县法院。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是一张“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原告宋某贰万柒仟陆佰元整路边石款”,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由此可见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路边石款,但不能有效证明被告欠原告路边石款27600元。针对这一问题,办案法官积极与原告沟通,对其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原告该证据不能有力支持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存在败诉的风险。原告在明确知晓该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后,对法官表示感谢,并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清丰县法院提醒您:在开展经济活动的时候,买卖合同当事人应秉持审慎原则,注意核对所签协议、票据等包含及所证明内容。不能看到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了,就认为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