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61676.04元。
被告宋某在商场购买了啤酒和部分零食后邀请受害人王某(系未成年人)到自己家中喝酒,同时被告在家中又提供了大量白酒两人共同饮用,期间被告有倒酒劝酒的行为,喝至次日凌晨三点多才结束,酒后受害人王某留在被告家中休息。第二天早上,被告发现受害人王某身体异样,于是拨打120电话,将被害人送院急救,诊断为“窒息、呼吸心跳骤停、酒精中毒。”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遂,其亲属将被告起诉至清丰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人身受到侵害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提起赔偿请求,二原告系受害人的父母符合本案的主体资格。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邀请未成年人饮酒,且被告在饮酒过程中有劝酒的行为,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结合本案受害人系未成年人、纠纷参与人的过错和危害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