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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债权需注意 保证期间有限制

  发布时间:2020-07-17 08:25:34


    近日,清丰县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6年2月4日,原告金某借给被告张某、刘某100万元,并由清丰县某家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被告双方约定2016年3月15日归还借款,月息2分。被告于2016年3月15日仅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2016年7月15日被告又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尚欠原告本金3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至今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清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进行约定,清丰县某家具有限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6年3月15日,则保证期间为2016年9月14日,原告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清丰县某家具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免除。对原告请求清丰县某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对于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应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免因保证期限已过,而使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责任编辑:闫功丽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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