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法官真是太感谢您了,要不是您主持调解,我的房款不知道什么时间才能得到落实。”原告王某激动地说。
2019年9月,被告高某购买原告王某、张某房屋,后双方约定原告给付被告30万元房款,其他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2019年12月份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定金,2020年5月向原告支付20万元房款,并向原告出具一份下欠8万元房款的欠条,约定于2020年5月还清。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还款到期后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剩余房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2020年6月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清丰县法院。
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积极审查案件卷宗,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经过沟通郭法官了解到原、被告都有调解的意愿。庭后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被告要求减少房款10000元,支付原告7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经过郭法官连续几天苦口婆心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均愿意退让一步,双方在郭法官见证下终于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7月27日被告当天一次性支付原告房款70000元,最终案件得以成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