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上午,我院执行局成功化解了两家企业因业务往来积累很深的矛盾,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使两个不再往来的企业握手言和,为两企业共同发展铺平了道路。
申请执行人甲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乙机械厂原是一对合作伙伴。2006年,甲实业公司急需一批设备,于是便与乙机械厂协商,由甲实业公司提供资金和加工原材料,乙机械厂负责来料加工。加工过程中,乙机械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加工认为,给甲实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甲实业公司最终诉至法院要求乙机械厂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乙机械厂于2010年4月1日前分三期偿还甲实业公司货款45万元。一期到期后,乙机械厂未能按期履行,甲实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乙机械厂以甲实业公司在加工过程中不断变更合同,责任在对方为由而拒绝履行调解协议。针对这种情况,负责此案的执行法官,为防止激化矛盾,妥善解决此案,没有马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对被执行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在确认调解的事项确实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并在不损害双方当事入利益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乙机械厂从和气生财和诚信经营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次入情入理的法律宣传和思想教育后,被执行人乙机械厂当场表示,愿意偿还债务,并最终与甲实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