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当事人于某来到清丰县法院马村人民法庭,将一面锦旗送到承办人聂法官手中,这起历时八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当事人用这面锦旗表达对清丰县法院和承办法官真挚的谢意。
原告于某与被告常某均是清丰县某小学的学生,2012年3月15日下午,上课期间被告常某用一支圆珠笔投中原告于某左眼,将原告于某左眼刺伤。后在清丰县中医院、濮阳市人民医院、濮阳市眼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多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常某及其家人无法承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举家搬迁下落不明。原告无奈之下将常某及清丰县某小学与学校所投有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清丰县法院。2013年该案件经过公告程序,对原告所诉部分进行了判决,该判决部分经清丰县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2020年8月24日,原告于某又将该案件起诉至清丰县法院马村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其2014年至今产生的医疗费用、安装义眼的费用以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0余万元。由于被告常某常年不在家中居住,本案的承办法官聂建杰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所在的村委会,及时向被告常某送达了法律文书。本案经过多次开庭质证,最终于2020年9月29日做出了判决,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共计47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清丰县法院判决,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维持了清丰县法院判决。
该案件自2012年至今八年有余,原告于某不但经受了肉体上的伤痛,精神上也遭受了创伤。时至今日,尘埃落定,于某物质上得到了赔偿,精神上也得到了抚慰。于某用一面写着“公正执法,为民解忧”的锦旗,表达对清丰县法院为该案件努力过的每一位法官的诚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