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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施工惹纠纷 法官调解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0-12-28 08:45:21


    12月15日,六塔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现场履行了交付义务,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20年6月27日,原告秦某与被告史某签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书,约定由秦某为史某施工建设位于纸房乡某村的2层农村自建房屋,承建费用为165000元。合同履行期间,秦某将第1层的主体建设完毕时双方因建房使用材料和已支付款项等问题产生矛盾,秦某停止施工建设,史某将秦某的搅拌机、灰斗车扣留,后史某另找其它施工队在秦某所建的第1层基础上继续施工将房屋建成。后秦某将史某起诉至清丰县法院,要求史某支付所欠工程款并返还施工工具等。史某辩称秦某施工建造的房屋存在使用立柱数量不够、使用过梁不符合合同约定、墙壁存在倾斜等情况。

    承办法官姜相恩通过听取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初步判断存在调解可能,但庭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12月8日第一次庭审期间史某同时提出反诉请求,秦某因申请举证期和答辩期,反诉请求的审理延期至12月1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姜相恩耐心倾听,通过进一步释法明理,分别做调解工作并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组织下达成一致意见,秦某和史某现场履行了协议确定的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戴晓斐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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