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作为社会利益和社会矛盾的终局调整者,权力不可谓不大。法官要行使好权力,切实承担起定纷止争的职能,被监督则成为一种必然。有的人觉得,被人监督,不是件好事,总想挣脱监督,让自己不受监督。其实监督是一种关心,一种保护。乐于被监督,约束的私欲,保护的是生存权。法官只有乐于被监督,才能让手中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群众才会感受到法官的公平、公正、公心,从而在被监督中赢得民心,增强公信。
法官乐于被监督树立的是形象。法官是人民法院联系和伸向社会公众的触角,法官的形象关乎着党和政府以及人民法院的形象。我们的党向来是乐于被监督的,凡是正确的批评和意见,不管是什么人提出的,我们党都虚心接受、加以改进。法官身为党的干部,更应该自觉维护党的形象,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批评,乐于被监督,养成一种在监督之下工作的习惯,“闻过则喜,有过则改”。
法官乐于被监督规范的是行为。它的意义在于控制、约束法官权力,使法官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作,防止审判不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大众谋利服务,也可以被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关键要看有权者是不受约束的尽情发挥,还是勤勉地为民办事。司法事业的人民性决定人民法院必须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官要使权力永远为民所用,要使司法权力获得群众的信任与认可,就必须有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规范自身的司法行为。
法官乐于被监督助推的是成长。乐于被监督,如同为自己请了一个“保健医生”,可以经常为自己做“体检”,做到无病预防,有病治疗,防止小毛病发展成大错误,避免“亚健康”恶化成“不健康”。切不可小节上不愿被监督,把小节上的监督视为较真,与自己过不去,殊不知,正是小节上的节节失守而导致大节沦陷堕落。被监督才是除患之良策,保护平安,维系幸福。
法官乐于被监督要在工作细节上体现出来,这是争取人民满意的内在要求。人民群众不会过多地关注法官进行轰轰烈烈的举动,而是个案审理中点点滴滴的小事的凝聚,或对细节性事务的关注。法官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时刻注意自己形象,体现法官的人民性,纪律严明,行为检点,对待当事人热心、耐心、细心,不摆架子,遵守司法礼仪,语言规范、准确、文明,表明愿意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这些平凡的细节,能够充分展示法官群体乐于接受监督的精神面貌,彰显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