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你是否知道,哪些情况下彩礼接收后又应当返还?
案情介绍: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20年2月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订婚礼金33600元,被告向原告回礼2000元。后原被告两家相互走动,原告方又分两次给付被告现金各1000元,共计2000元。但因在相互了解期间双方发生摩擦,原告王某将被告张某联系方式拉黑,张某在一直尝试联系王某未果后于同年11月又与他人订婚,原告王某见婚约不成,随即通过媒人就彩礼情况和被告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法院判决
婚约是对婚姻的预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一致意思表示。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而为的给付,当事人之间发生彩礼的原因是由于婚约的存在,随着婚约的解除,彩礼存在的原因归于消灭,接受人在婚约解除后应当将彩礼返还给给付人。本案中,因王某和张某订立婚约后未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给付彩礼目的并未成立,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返还彩礼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给付被告订婚礼金33600元,后被告回礼原告2000元,且媒人亦出庭作证,法院予以确认。但原被告往来中给付的2000元为原告方对被告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未能认定为彩礼。根据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数额、解除婚约的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考量,法院依法酌定了被告返还彩礼款数额。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