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清丰县法院六塔法庭调解成功一桩合伙纠纷案件,连带解决了三个遗留问题,多方当事人均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清丰县纸房乡喜某、郭某于2006年承包安南高速公路土方工程,期间承租四家挖土机等工程设备,工程完工时二人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郭某将工程款36000元从工程处领出,自此不再与喜某见面。当时二人尚欠四家租赁设备费用四万余元。经催款未果,其中三家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三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人强制执行。因郭某长期外出,法院一直未能找到。喜某经法院拘留两次只拿出3000元,余款再也不出,案件陷入困境。2009年4月28日喜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郭某返还36000元。郭某从外地回来,认为二人是合伙关系,36000元不应是不当得利,积极参加诉讼。
庭审中,为证明二人在安南高速公路土方工程的关系,双方将四家租赁人请到法庭作证,经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认定,认定了二人的合伙关系,并把认定的理由和法律规定向双方做了详细解释,双方对法官的解释表示认同并愿意和解,共同商量对外债的偿还。见此情况,法官们及时让债权人坐到一起,对案件进行调解,四位债权人表示可以作出让步。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协议,二人同意一个月内还清所有欠款,三个申请人也表示向法院申请撤诉,据此长达三年的三个执行案件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