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清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放火案件,判决被告人卢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与被害人刘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6月8日晚,二人在家中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卢某怀恨在心,便于次日凌晨6时许趁刘某外出做生意之机,将自家房屋放火点燃,房屋及其屋内财产被烧,燃火又将彼此相邻而居的邻居过道烧毁,共损失约4万余元。事发后,卢某外逃,2010年3月2日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新华西街派出所在乌海市建设北路邮政储蓄所将被告人卢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国华在生活居住区故意放火焚烧房屋等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本案系夫妻双方因琐事争吵一时气愤而引起,且案发后卢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补偿因犯罪行为给自己家庭、邻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主观恶性不深,审理过程中,夫妻二人均表示能继续维持完整的家庭,抚养好只有五岁的孩子,刘某也于2010年8月6日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基于以上情节酌情对卢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64条、第72条第1款、73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