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外逃到太原的被告人齐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1999年7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伙同马某某、齐忠某、齐照某(均已判刑)酒后到清丰县古城至阳邵公路,拦截路过的孙某某的货车,殴打、威胁车上人员,抢劫孙某某现金150元。当晚0时许,四人又拦截李某某驾驶的货车,采用同样的方法抢劫,因李某某与车上人员范某某反抗抢劫未遂。所抢劫赃款已返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外逃,后在太原市隐姓埋名以捡破烂为生。2010年5月5日,齐某某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