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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车辆损害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案结

  发布时间:2021-08-25 08:32:35



    8月23日下午,清丰县法院古城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就车辆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得到顺利解决。

    2021年6月的一场暴雨让许多车辆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原告刘某也因为车辆受损和租用其车辆的被告王某打起了官司。据了解,自2021年3月开始,原告刘某把其所有的出租车晚上租给被告王某。因6月份突降暴雨,被告王某开车运行时,不慎造成车辆损坏,后该出租车辆经维修处修理,共花费修理费6700元,同时,经某评估公司评估,该车辆也造成停运损失4200元。二人商量解决车辆损失方案,因协商未果产生矛盾,原告刘某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库锁庆收到案件后,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告指责被告暴雨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浸水损坏,被告认为暴雨时自己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无不当行为,对原告索赔的数额等也均持有异议。

    发现双方的对立情绪,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留有充足的思考空间后,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库法官让双方当事人对车辆如何造成损害、车辆损害谁来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充分陈述,双方在一番争执后均意识到应互相理解,庭后均表达了调解意向。随即,承办法官本着“让当事人少一份争执、多一份理解”的原则,再一次联系到双方当事人进行当面调解,对庭审时双方争议较大的车辆维修费承担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同意作出让步,双方达成调解方案。

责任编辑:刘瑞珍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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