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3日,清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对自己的“恩人”老婆(系无性防卫能力)进行强奸一案,判决明知被害人高某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上旬,被告人杨某窜至清丰县食品路东段被害人高某住处,强行与高某(经鉴定无性防卫能力)发生了性关系。
杨某系河北省大名县无业游民,2008年6月流浪到清丰县,当时身无分文,饥寒交迫,行走不便,被“恩人”修鞋匠刘师傅所救,让其在家临时吃住。谁知被告人杨某忘恩负义竟然强奸了无性防卫能力的老婆。事发外逃一年多后,杨某心存侥幸,认为被强奸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不会向家人告发,便于2009年12月重新现身被害人住处,案件告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明知被害人高某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罪行供认不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