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妻病夫嫌外出打工 抛妻弃子法理不容

  发布时间:2010-09-14 10:06:48


    9月8日,清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原告刘某2009年—2010年生活费6088元,日常服药费用2000元,共计8088院。(限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付清)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于2005年1月21日在清丰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均未成年,2009年12月,原告被确诊患有脑干梗塞,双侧基底节梗塞等慢性疾病,在清丰县城关镇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医疗费和生活费用,原告在缺乏独立生存能力的情况下无奈含泪将两个幼子留给其祖父母,独自在娘家居住。

    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证,属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在夫妻任何一方需要照顾、抚养时,另一方应当给予扶助。本案中原告刘某不幸患有脑梗塞等慢性疾病,无独立劳动生活能力,且需常年服药接受扶助治疗,被告应对原告尽到夫妻之间的抚养扶助义务。因此根据2009年河南省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规定,判令被告支出3044元,由被告现行支付2年,共计6088元,原告要求日常服用费用偏高,依据实际情况酌定1000元,共计2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sjl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36453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