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法官您好,我女儿这个案子的判决书生效了,我们把退原告的彩礼钱拿过来,想通过咱们法院进行交接。”近日,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被告晁某的父母主动联系清丰县人民法院马庄桥家事法庭法官,按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原告张某与被告晁某系自由恋爱相识,后于2020年11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生育子女。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张某给晁某及其父母送去彩礼共计198800元。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二人分开生活。2021年8月,张某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要求晁某及其父母全额返还彩礼。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对于退还彩礼金额分歧过大,且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对立情绪激烈,调解未果。为及时定纷止争,结合法律规定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清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被告晁某及其父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119280元,原告张某返还被告晁某在其家中的个人财产的判决。
为消除当事人疑惑,在送达判决书时,承办法官再次向双方宣传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结合情理将判决书中评理内容简化为更加通俗易懂的常用语言,用相关案例论证,系统说明了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被告晁某及其父母主动联系承办法官,主动要求履行判决,并请求法院见证双方交接彩礼款及个人财产,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进行了交接,原告张某收到被告晁某及其父母返还的彩礼款119280元,被告晁某收到了原告张某返还的个人财产,该案得以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