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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施工合同起纠纷 温情调解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1-11-29 09:05:43


    11月26日,清丰县法院韩村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完毕,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2019年7月18日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商定,由被告王某将其从濮阳市某安装有限公司处承包的马颊河拓宽工程某路段土方开挖及外运分包给原告。原告于2019年10月19日完成竣工,但被告一直拒付尾款59500元。后来被告王某在家中给原告书写保证书承诺2021年1月20日前付清尾款,但直到2021年10月26日原告索要仍不给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徐永强详细了解案情之后,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立即通知原被告双方来法庭进行了一次庭前调解,但因双方意见悬殊过大,调解未成功,随后进入了庭审程序。庭审过程中经法官努力,原告放弃了自己要求利息的诉请,但被告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分包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无效分包行为产生的保证书也应是无效的,所以被告方不应支付59500元的价款。

    庭审中,法官认为虽然因资质问题分包行为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被告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给付给原告,遂徐永强法官又通知原被告双方来到法庭。这次原被告感念徐法官的耐心,终于以原告让价13500元,被告当场履行结束纠纷,因双方不愿法院出具调解书,遂原告在被告给付46000元后申请撤诉。

    韩村人民法庭将继续秉持“既有尺度、又有温度”的理念开展调解工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温度,以提升群众获得感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责任编辑:李晓丹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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