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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侵权之争,法官多次调解终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0-10-12 10:44:05


    二○一○年七月三日,我院民二庭受理了一件马翠竹诉李风珍等人侵权一案,在两个月的时间内,经过承办法官十余次的调解,双方化解了矛盾,重新建立了亲情。

    原告马翠竹与被告李风珍为婆媳关系,一九九九年冬天原告丈夫不幸被害身亡,二○○三年原告再婚后暂住再婚丈夫家,被告李风珍将原告马翠竹原居住的房屋卖掉。二○○四年购买人(被告梁广信)将所卖房屋全部拆掉,重新盖了新房子,为此原被告双方产生了纠纷。二○○七年六月二十日原告马翠竹起诉到我院,要求被告将拆掉的房屋恢复原状,后因证据不足,被判驳回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年七月五日,市中院裁定发回我院民二庭重审,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并没有按照常规的方式进行机械的审理,而是深入案件发生地向乡村干部和群众了解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细致的调查,了解到双方矛盾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原告马翠竹再婚后,婆媳之间没有及时沟通、互相考虑对方的处境,久而久之就产生了隔阂,并因卖房屋一事由昔日的亲情关系变成了今天的仇人关系。              

    了解到此情况后,承办法官就因实而为,对当事人用拉家常的方式,运用换位思考法进行引导,经过十几次的谈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感到对方的丧夫之苦,丧子之痛。在此基础上,又将双方当事人及其孩子叫到一块,利用亲情进行感化,化解矛盾。通过几次努力,促使此案原告撤诉,自行解决,使七年的矛盾终化解。

责任编辑:s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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