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9日,清丰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协调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撤诉,原、被告双方满意而归。
原告张某系个体养殖户,在自己村里经营养猪场。清丰县畜牧局在对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遂对张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并登记保存了原告的部分饲料。原告不服清丰县畜牧局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要求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行政庭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与被告进行了座谈,就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后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在开庭的当天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原告当庭接受并主动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以后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经营好自己的养殖场,希望仍得到县畜牧局的支持,县畜牧局当庭也表示把原告的饲料退回原告并大力支持原告发展养殖业。
此案的协调解决不仅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且维护了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养殖户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