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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整体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1-01 14:53:24


    为进一步完善文明服务窗口建设,更好落实我院绩效管理办法,充分调动立案庭全体干警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一条  立案庭全体干警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严格遵守最高法院颁布的各项规定,及本院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

    第二条  立案庭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申请案件;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保全裁定;负责诉前调解工作,负责各类速裁案件的审理;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等司法救助申请事宜;日常信访及来访接待;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的信访交办案件及督办案件的办理及回告工作;对全院信访接待办信工作的管理工作;全院的鉴定评估拍卖案件的办理;对上诉案件及上级法院调取卷宗移送工作;院立案案件、上诉案件等各类数据统计及报表工作;其他由立案庭完成的工作。

    第三条  文明接待制度是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立案信访接待工作中应以文明的司法礼仪接待当事人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接待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热情、礼貌、公开、平等、快捷、高效。

    第五条  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接待工作场所。接待场所应保持干净、卫生、整洁,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台椅、文具、饮水、指示导引、诉讼指南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六条  接待人员应着制服、挂牌上岗,做到衣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主动、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对待来访人员不得有生、横、冷、硬的态度。不得做与接待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七条  接待来访要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登记,力戒草率、急躁。询问情况要仔细,谈话记录要认真,归纳来访意见和要求要准确。

    第八条  接待人员要做到有访必接,依法受理。对优先类事项应优先接待。对受理的案件要及时办理或转办,不能及时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释明法律关系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来访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即解答的,应耐心说明原因,做好来访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得因接待工作不当引发矛盾激化。

    第九条  接待人员办理来访事项要依法进行,方法适当,秉公办理。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不推诿。对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人员,应及时制止,批评教育,对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做到依法、理智、冷静处置,不得感情用事。

    第十条  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当事人的馈赠和宴请,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庭长职责:(1)安排全庭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布置年初工作任务,进行年终工作总结,向党组、院长、主管副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协调处理全庭及外庭、室、队、局的日常工作。(2)负责全庭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管理工作,按时开展全庭党建工作(三会一课、庭内党员教育等)。(3)及时、正确、细致办理并审批案件。(4)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抓好组织纪律和工作岗位责任和绩效管理办法的落实。

    第十二条  导诉员:为当事人介绍办事程序、指导当事人使用自助服务设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缴费)、指引办事地点、开展法律宣传。

    第十三条  立案登记工作人员:(1)依法进行立案登记,审核各类立案材料,决定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出具立案通知书,受理公示催告、支付令及特别程序案件的立案。(2)送达原告立案通知书(特殊情况除外)。全部送达材料流转岗位登记。(3)负责立案庭会议记录,负责立案登记,要求登记当事人地址明确、规范,案由、标的登记准确。

    第十四条  案件排期工作人员:(1)合理安排审理时间、地点。按排期顺序确定审判员、书记员及适用程序。(2)填写通知、传票等送达材料,送达原告方传票及出庭通知(特殊情况除外)。全部送达材料转材料收转岗位登记。

    第十五条  材料收转工作人员:(1)接收并登记立案庭及其他各庭室、相关单位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制作简明适用的“立案庭材料收转登记本”,将接收登记的材料按内容移送经办人。(2)审查移送上诉案件卷宗材料,负责外地法院委托送达宣判文书及相关材料等。(3)填写卷宗移送登记表并移送卷宗。(4)该岗位人员必须做到材料进出均有登记、有签名。

    第十六条  查询咨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查询咨询有关问题的,要及时给予查询或答复,对于已转到审理或执行阶段的,要及时联系审理或执行阶段的承办人,给予答复或解释。

    第十七条  立案调解工作人员:(1)对于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的事实清楚、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一次不成的,应及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调解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20日。(3)立案调解结束后,应当在2天内将卷宗移交相关业务庭。

    第十八条  执行案件立案登记工作人员,当事人申请执行、执行异议、执行恢复案件,业务庭移转执行恢复、执行保全案件,系统录入,分案。

    第十九条  执行来访接待,设立执行接待窗口,由执行接待法官及时接待来访人,认真审查来访材料、听取意见,完整记录来访信息,答复处理。

    第二十条  全庭干警要按岗位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完成庭里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立案审查、材料卷宗递转、立案调解、财产保全方面制度,完善审判流程,做到各个工作环节有人负责;加强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各类案件信息准确率100%。

    第二十一条  坚持自查自纠,做到内部查检督促经常化、制度化;同时公示各项工作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责任编辑:张贝贝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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