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网上立案工作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条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hncourt.gov.cn)提交起诉状、上诉状等申请立案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申请立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诉讼服务网和手机短信予以反馈的立案工作程序。
第三条 网上立案适用于民事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案件,行政起诉、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案件。其他案件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
第四条 诉讼服务网设网上立案平台,并设律师专用通道,供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办理申请立案手续。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应首先凭有效身份证件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网上立案平台注册,注册通过后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办理。
在河南省内注册的律师可以凭有效执业证号、手机号通过律师专用通道代理当事人办理网上立案手续。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办理网上立案手续,应认真阅读网上立案须知,并在确认同意后方可填写或上传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 网上立案平台自动提示填写或上传的信息内容和材料格式,并对网上立案操作步骤进行指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按系统提示正确输入有关信息和上传诉讼材料的,将无法完成立案申请提交。
第八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由立案法官通过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立案法官工作平台进行审核。
经审核,网上立案申请符合相关要求的,立案法官应及时给出审核通过的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在依法完成立案登记后,系统会在服务平台上显示并自动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时通知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经审核,网上立案申请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案法官给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并在系统中标明不通过的原因,系统会在服务平台上显示并自动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对相关内容补充完善后可再次申请网上立案。当事人对其网上立案申请未通过有异议的,应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窗口线下办理申请立案手续。
第九条 当事人应于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短信之日起7日内,按照短信提示的应交金额、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自行转账交费。交费后,通过网上立案服务平台将银行缴存凭证(含网上转账电子回执的照片或截图等)上传反馈法院。
第十条 网上立案平台实行全程留痕。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网上提交的申请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冒充他人起诉,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或者滥用诉权,扰乱网上立案秩序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申请信息、材料,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含有上述内容的申请信息和材料,人民法院有权删除,并视情形对提交者采取警告、停止提供服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负责网上立案系统维护,保障立案信息安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因登录账号或密码保管不善而导致信息泄露或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