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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两日就结案  快审快结快维权

  发布时间:2010-10-27 10:14:40


    2010年10月19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两日便调解结案。被告郑州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姬某16500元。

    原告姬某于2010年6月15日在郑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58000元,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驾驶该车行驶至文化路与惠丰路口与自北向南驾驶的客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由清丰县交通大队处理,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损失车辆经清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结论书,车辆定损为19816元。由于事故发生在清丰县境内,原告起诉至清丰县法院,要求被告郑州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到案后,法官通过阅卷,认为被告有可能提管辖权异议。法官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也为了提高效率,立案的第二天2010年10月19日,在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法官与原告代理人决定去郑州一趟,准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就地开庭。早晨6点,法官就从清丰出发,到达郑州被告单位后,被告一看到起诉状,就说我们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官说我们既然来了,你们还提什么异议?被告方对法官的到来,感到很意外。随即法官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被告点头同意。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又通过与原告通电话,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郑州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姬某车辆损失费16500元。法官用保险公司的电脑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被告承诺一接到调解书就将款打到指定的帐户上。

    法官下午便返回到清丰法院赶制调解书,把调解书通过邮寄送达给被告,该案便两日就结案。原告虽然还没有领到赔偿款,还是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高兴地说:“这么快就把案子结了,你们办案的效率太高了。”

责任编辑:s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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