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本为父女关系,2009年被告刘某与原告之母胡某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共同居住的楼房一套,归原告刘某所有。但协议离婚后,被告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某正值上初中之际,没有房产证,会直接影响其是否能顺利的升上初中。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房屋过户给原告。
清丰县法院马村法庭接到该案后,为了不耽误孩子的学习。牺牲了节假日,于立案后第三天找到被告,对被告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从协议上规定的义务和对孩子的关爱、孩子的学习等方面,对被告进行劝导,经过马村法庭承办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当日下午原、被告一起随同承办法官前往房产局办理了有关转移手续,丝毫没有耽误孩子上学的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