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在执行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时,在保证强制执行力的基础上,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成功促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因被执行人李某及河南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涉及公司,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全盘梳理,了解案情,并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开展“地毯式”网络查控。经过逐一核查,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某建筑公司名下某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承办法官依职权对该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与承办法官沟通中,以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应由李某先行偿还为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称该账户的资金对企业疫情过后的运作极其重要,要求法院解除冻结。面对该公司人工焦灼的心情和抗拒的心态,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他们目前的生产、生活状况,本着善意履行的理念,耐心细致地为该公司分析利弊,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信用是企业最大的资产,企业信用良好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痕迹,钱好融,人好招,有助于企业今后获得荣誉、政策支持和优惠,符合企业做大、做强、做久的追求。最终,在承办法官条分缕析地说理说法后,该公司自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共计116152元。
自5月6日召开疫情防控、执法办案双线推进会后,清丰县法院执行局提振精神、主动作为,在涉及公司、企业的执行案件中,牢固树立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着力减小对企业正常生成经营的影响,为全县经济生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