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和省市委、县委以及上级法院有关部署,以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牢固树立“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的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16项具体措施。
一、提升立案便利度
1.完善立案登记制,诉讼服务中心和各派驻法庭均实现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缴费,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为企业及代理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现代化诉讼服务。
2.严格涉企案件立案流程规范,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材料不充分的严格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制度。完善现场立案、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务等立体化诉讼渠道,充分尊重企业多层次、多样化立案需求。对重大涉企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
3.涉企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依法落实减免缓政策,减轻其维权经济成本。
4.涉营商环境五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立执行案件,无需提供生效证明,由立案人员在审判执行平台直接查询调取,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二、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5.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压缩审理期限。强化涉企案件审理各重要节点的监管,严格审限管理,压缩办案周期。
6.积极推行繁简分流,加强独任制的适用,提升小额速裁、简易程序适用率。坚决清理超长期案件。
7.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强化诉源治理。推动构建多方参与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为契机,建立健全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打通民商事纠纷快速维权渠道,积极开展公调对接、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加大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力度,深度运用“人民调解平台”,努力提高商事纠纷调解成功率。
8.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营商环境犯罪,严格区分责任主体、罪与非罪。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暴力讨债、串通招投标、破坏生产经营等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犯罪行为。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充分保障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和企业家人身权益。对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的案件,加快审理进度,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9.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确保民商事审判更好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类纠纷案件,正确认定合同效力,维护企业交易安全。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纠纷案件,加大对企业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引发法律问题的研究,合理准确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立足司法职能推动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10.强化破产案件审理,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企业识别机制,综合识别判断债务企业是否具备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尽量适用重整、和解程序,挽救企业得以重生;对于无营运价值的企业,特别是僵尸企业,依法加快破产清算审理程序,推进优胜劣汰。协调多部门共同解决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税费减免、资产处置、工商注销登记、涉案资产查控、引进战略投资人、维护社会稳定等一系列与破产相关的衍生社会问题。
11.加大执行攻坚力度。完善法院执行与行政机关实现公积金、自然人股权、车辆等信息的共享机制,将审执工作与诚信建设深度融合,以审执促诚信,推行信息公开,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打击拒执犯罪。对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缩短财产处置周期,保障胜诉方企业权益实现,
12. 审慎运用强制措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创新研发的资金设备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资金和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防止因司法办案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三、提升司法满意度
13.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营商环境的维护和指引作用,审理好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案件,监督行政机关诚信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助推诚信政府建设。推动行政执法与政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共享,预防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实质化解。
14.与党委、政法委、营商办建立沟通机制,深入研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与法院工作相关的问题,建立台账,找准解决的办法,精准制定措施,坚决破除影响营商法治环境不断进步的障碍。
15.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接收社会监督。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发挥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平台作用,便于公众及时查询案件相关信息。同时拓展司法公开广度和深度,将审执系统与云计算、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智慧法院,使广大企业及时、全面、动态掌握案件审理信息,增强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满足感。
16.建设法官联系重点企业沟通机制,与企业双向恳谈。不定期召开与民营企业、工商联、行业协会座谈会,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双向走访,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使企业了解法律、依法经营,使法院了解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