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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借银行卡就能赚钱?很“刑”!

  发布时间:2022-06-14 16:04:21


    生活中,

    如果有人告诉你,

    出借银行卡就可以挣钱,

    “人在家中坐,钱从天上来”,

    但如果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你还会心动吗?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初,被告人许某的朋友告诉他可以用银行卡刷流水挣钱,许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流转非法资金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三张银行卡及其妻子名下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二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获利16710元。经查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流转,单向流入资金共计1762593.58元,其中查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69625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

    关于本罪,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获利并不是本案的构成要件,本罪的重点在于“明知”,像本案中许某将自己及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并非法获利,就可认定其属于“明知”,至于“明知”的内容,并不严格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对方是用于什么、方式方法如何。

    电信诈骗案件中,处于上游的诈骗分子多盘踞在境外,诈骗资金必须经过境内账户的洗白后,才能进入诈骗分子账户,如果没有这些境内账户的参与,被骗资金很难流出,因此帮信行为在整个电诈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而且本罪的涉案人员多为青年、低收入、无固定工作人员,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他们收入不高,对出租、出售银行卡的行为认识不足的特点,诱使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甚至出现了在校学生涉案的情况。因此,我们要时时告诫、警示身边人,避免他们陷入这种错误,最终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师歌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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