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一辆奇瑞牌轿车,行驶至河南省浚县小河镇杜庄村,见到被害人刘某某(1950年2月28日出生),对刘某某谎称与其儿子系朋友,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后以给刘某某办理低保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3700元。
2017年3月21日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一辆奇瑞牌轿车,行驶至清丰县仙庄镇袁家村,见到被害人葛某某(1950年8月9日出生),对葛某某谎称与其儿子系同学,取得葛某某的信任,后以给葛某某丈夫办理残疾证为由,骗取葛某某现金37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并已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诈骗老年人财物,且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熟人”骗局,被告人薛某某谎称是老人孩子的熟人,骗取老年人的信任,从而进行诈骗,给老年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法官提醒,老年人一定要提高警惕,这种骗局就和打款一样,事先打电话确认一遍方能避免,子女们也要多与老年人沟通,向老年人宣传防诈骗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