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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买卖合同起纷争 执行风险告知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2-08-03 09:48:29



    近日,清丰县法院六塔人民法庭审结了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向被告送达《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后,被告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

    2021年10月份,原告罗某通过被告梁某购买新能源动力水,被告梁某联系了被告冯某,原告罗某与被告冯某商定价格为5600元/吨,卖方负责送货等。2021年12月3日,原告罗某把20吨货款112000元转账至被告冯某银行账户,被告冯某向原告罗某发货20吨。但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罗某多次自行或通过梁某与被告冯某联系,协商重新发货10吨,剩余10吨货物未发。被告冯某通过被告梁某退还原告罗某部分货款24000元后,原告罗某催要剩余货款未果,故起诉至本院。

    庭审前,承办法官姜相恩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但被告冯某坚称其并非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出卖人应为向原告罗某发货的厂家,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

    庭审中,原告罗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款凭证等证据,被告冯某对原告罗某的证明目的予以否认,并坚称厂家为出卖人。

    庭审结束后,被告冯某称一旦败诉就立即转移其名下财产,姜法官针对被告冯某的侥幸心理,告知其如不履行法律义务将会面临经济、信用、司法甚至刑事处罚等风险。

    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姜法官将《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与民事裁判文书一并送达被告冯某,书面告知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最终被告冯某主动联系原告罗某履行了偿还义务,真正让案件得到实质性解决,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维护了司法权威,营造了更加诚信的社会风气。

责任编辑:戴晓斐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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