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午,清丰县法院六塔人民法庭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款项达成调解意见并现场履行了义务。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本是多年好友,2017年被告王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李某借款21000元,后经原告李某几年以来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力偿还等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李某失去了对被告王某的信任,故诉至清丰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对向原告李某的借款的情况予以否认,表示原告李某提交的借条并非其签字出具。原告李某申请对借条上被告王某的签字进行鉴定,但双方在协商好鉴定机构后,被告王某拒不配合司法鉴定,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庭审前,承办法官姜相恩对该案进行调解,针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通过“听、劝、调”三步骤向被告王某做了悉心解释,被告王某最终认可了借款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偿还该笔借款。因被告王某家中困难,原告李某又顾及双方是多年好友,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被告王某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借款并当庭履行。在现场对款项进行清点后,该案最终顺利履行完毕。
六塔人民法庭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过程中,积极发挥人民法庭的“桥头堡”作用,坚持把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最大限度满足了群众的司法需求,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