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法院马庄桥人民法庭妥善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权益,取得了良好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详情
朱某与孙某于2007年结婚,2009年3月生育一女小孙,后双方因琐事争吵不断,积怨不断加深,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于2018年8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由孙某抚养女儿小孙。双方离婚后,因孙某工作性质需要长期出差,便把女儿小孙委托给亲友照顾。朱某在一次探视女儿小孙时,发现女儿闷闷不乐,经过询问,女儿向朱某表示不想再过寄养生活,希望朱某将自己接走共同生活。后朱某与孙某协商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未果,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赵志民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良好的教育为出发点,积极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但调解中,当谈及女儿小孙的抚养权时,双方都争要女儿的抚养权,朱某认为孙某把孩子委托给亲友照顾不负责任,孙某则认为双方离婚时已经约定女儿由孙某抚养,就应当遵守约定,加之对彼此之前的成见,现场态势一度剑拔弩张。
“我们一起听听孩子的想法吧。”看双方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当听到女儿小孙倾诉了父亲长期不在身边陪伴的委屈和对母亲的思念时,朱某与孙某都红了眼眶,现场气氛缓和了下来。承办法官趁机向双方做调解工作,考虑到孙某长期在外出差无法照顾女儿,女儿已进入青春期,正需要母亲的照顾与陪伴,而朱某有能力也有意愿抚养女儿小孙。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和情理并用下,双方放下了对彼此的成见,达成一致意见,女儿小孙由朱某抚养,孙某按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并随时可以探望女儿。
清丰县法院马庄桥人民法庭在处理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办案法官注重用柔性思维解决纠纷,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更大创伤,真正做到了法中有情、融情于法,切实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