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3日,清丰县法院两名执行法官前往武安市执行案件,在当地法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执行法官面对被执行人激烈对抗的情绪,对该案被执行人据情说理,掌握了案件执行主动权,妥善执结该案。
李某与佀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08年11月19日经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补偿被告佀某20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拒绝履行,2008年12月19日,佀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奔赴被执行人家里展开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李某在河北省武安市打工并已经在那里成家,具体地址也弄不清楚,执行法官耐心地做被执行人李某父母的工作,希望他们能配合法院,让李某回来一趟,妥善解决该案件。被执行人父母口头一直承诺让李某回来,可是一直没有具体行动,被执行人迟迟不回,打电话也不予理睬,造成该案一度无法执结,申请人对法院工作有不满情绪。执行法官认真研究后,认为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在外地,法院对他无可奈何,存在侥幸心理,便积极向主管领导汇报,决定直接去河北武安市。执行法官到达河北武安市后,立即与武安市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该院迅速派出两名执行干警配合清丰县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武安市法院执行法官用当地口音与被执行人联系,称有生意与被执行人洽谈,定了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见面,被执行人李进波一听是当地口音,并无任何怀疑,如期到见面地点,执行法官依法将其带到武安市法院,两地法院法官一起,对被执行人李进波进行耐心的劝说,在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后,李进波终于认识到躲避并不能解决问题,当天给家里打电话,当即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