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物品不能擅自储存销售 作者:师歌 发布时间:2023-01-05 10:05:45
1 2019年以来,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许可 且不具备任何资质的情况下, 租赁清丰县一处彩钢房, 在仓库内非法储存 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36桶 (塑料桶装,每桶180千克)、 乙酸仲丁酯24桶、 二甲醇缩甲醛22桶, 三类危险化学品共计14.76吨, 并销售给附近的家具厂。 经评估, 王某某的行为具备现实危险性。 2 清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 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 高度危险生产作业,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现实危险,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 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 设备、设施、场所或者 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 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 生产作业活动的。 综合具体情节, 法院以危险作业罪 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 缓刑六个月。 3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销售、储存危险化学品 均应取得相应证照, 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规范操作,储存危险化学品 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本案中 王某某为牟取私利, 罔顾法律、法规的操作规范, 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 私自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 不仅对自身安全产生隐患, 还对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 构成威胁, 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师歌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