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人们法院转变执行理念,在执行中巧用“放水养鱼”的方式执行和解一起难案,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益的共赢。
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签订了一份肉鸡养殖买卖合同,被告直接从原告处购进鸡苗和饲料,因被告管理不善饲养的鸡发生病变死亡,被告尚欠原告鸡苗款15064元,原告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鸡苗款及违约金。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赔偿宋某鸡苗和饲料款15064元,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以无能力履行为由,不予执行。无奈之下,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积极走访调查,了解被行人除有一棚养的雏鸡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决定采用“放水养鱼”的方式,一方面平息申请执行人的激动情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申请执行人细致算了一笔帐,如果拍买雏鸡及设施只能实现部分补偿款,如果让其继续养殖将有可能实现全部债权;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面谈,相互沟通,相互理解,逐渐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在被执行人诚恳地表示愿意继续养殖来支付赔偿款的承诺后,申请人也表示同意“放水养鱼”的思路,最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了和解协议。
事后,执行人员了解到被执行人已全部支付鸡苗和饲料款,至此,一起执行难案得以双赢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