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名对账单 照样判你没商量 作者:刘丹 发布时间:2023-03-02 08:45:09
1 被告某电器公司长期从 原告杨某处购买铝风扇叶及叶托, 后被告某电器公司多次 未按时支付原告杨某货款, 杨某将某电器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其支付货款175,031.6元。 原告杨某向法院提交的 证据有部分送货单、 其与被告某电器公司法人的 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全部为间接证据, 被告某电器公司坚持认为 “没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 无法确定欠付货款金额, 法院应当判决杨某败诉”, 且在法院给双方留足了 对账时间的情况下, 被告某电器公司依然搪塞推诿, 消极应诉。 2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杨某提交的送货单 虽没有被告某电器公司 签字、盖章确认, 但杨某的多次催款, 某电器公司均处于 消极、懈怠状态, 既未明确要求对账, 亦未明确指出单据 或账目存有瑕疵, 综合考量原被告的陈述 及举证情况,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间 前后连贯、统一, 并无矛盾, 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故判决支持原告杨某 要求被告某电器公司支付货款 175,031.6元的诉讼请求。 3 本案中, 可能很多人也和被告一样, 认为原告没有直接证据 就无法胜诉案件, 故而罔顾事实、逃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的相关规定, 法院审核证据, 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 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结合相关事实,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 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遂作出如上判决。 4 在此提醒大家, 在经济交往中, 要秉持诚实信守承诺, 共同营造相互信任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民事速裁团队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