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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名对账单 照样判你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3-03-02 08:45:09


1

被告某电器公司长期从

原告杨某处购买铝风扇叶及叶托,

后被告某电器公司多次

未按时支付原告杨某货款,

杨某将某电器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其支付货款175,031.6元。

原告杨某向法院提交的

证据有部分送货单、

其与被告某电器公司法人的

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全部为间接证据,

被告某电器公司坚持认为

“没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

无法确定欠付货款金额,

法院应当判决杨某败诉”,

且在法院给双方留足了

对账时间的情况下,

被告某电器公司依然搪塞推诿,

消极应诉。

2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杨某提交的送货单

虽没有被告某电器公司

签字、盖章确认,

但杨某的多次催款,

某电器公司均处于

消极、懈怠状态,

既未明确要求对账,

亦未明确指出单据

或账目存有瑕疵,

综合考量原被告的陈述

及举证情况,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间

前后连贯、统一,

并无矛盾,

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故判决支持原告杨某

要求被告某电器公司支付货款

175,031.6元的诉讼请求。

3

本案中,

可能很多人也和被告一样,

认为原告没有直接证据

就无法胜诉案件,

故而罔顾事实、逃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的相关规定,

法院审核证据,

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

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结合相关事实,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

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遂作出如上判决。

4

在此提醒大家,

在经济交往中,

要秉持诚实信守承诺,

共同营造相互信任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民事速裁团队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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